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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十三届华体会hth体育 大会第三次会议
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 华体会买球最新版 网 浏览字号: 2021年02月02日 11:17:29

华体会hth体育 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三届华体会hth体育 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华体会hth体育 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共87件,涉及36个立法项目,2个监督项目。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深入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栗战书委员长提出的“内容高质量、办理高质量”要求精神,按照代表议案办理的有关法律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议案办理工作要求,结合委员会立法和监督工作实际,就代表议案办理广泛征求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加强与有关代表的沟通联系,在时间紧、疫情防控要求严的情况下,创新议案办理的方式方法,通过到代表驻地交谈、视频会议、电话沟通、邀请代表参加座谈或开展调研等,认真做好代表议案办理,做到了件件有着落有回音。教科文卫委于2020年11月10日召开第25次全体会议对代表议案进行了审议,艾力更·依明巴海和蔡达峰副委员长参加了会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49件议案提出的13个立法或修法项目,已经纳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今年立法工作计划或已纳入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或修法项目,建议加快立法修法进程,尽早提交常委会审议。

1.关于制定学前教育法的议案(2件)

2.关于修改职业教育法的议案(1件)

3.关于修改教师法的议案(4件)

4.关于制定学位法的议案(1件)

5.关于修改科学技术进步法的议案(3件)

6.关于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的议案(1件)

7.关于修改文物保护法的议案(1件)

8.关于修改传染病防治法的议案(28件)

9.关于修改执业医师法的议案(1件)

10.关于修改中医药法的议案(1件)

11.关于修改精神卫生法的议案(1件)

12.关于修改食品安全法的议案(2件)

13.关于修改献血法的议案(3件)

二、13件议案提出的7个立法或修法项目确有立法必要,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立法或修法前期调研,抓紧开展相关法律草案起草工作,条件成熟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14.关于修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议案(5件)

15.关于修改高等教育法的议案(1件)

16.关于制定终身教育法的议案(1件)

17.关于制定全民阅读促进法的议案(1件)

18.关于制定执业护士法的议案(3件)

19.关于制定药师法的议案(1件)

20.关于制定现场救护法的议案(1件)

三、22件议案提出的16个立法或修法项目,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议案所提建议和问题深入进行分析研究,不断完善相关配套法规,加大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力度,开展相关立法前期调研论证工作。

21.关于制定学校安全法的议案(2件)

22.关于制定教育处罚法的议案(1件)

23.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议案(1件)

24.关于修改义务教育法的议案(2件)

25.关于制定教育考试法的议案(1件)

26.关于编纂教育法典的议案(1件)

27.关于制定外国留学生管理法议案(1件)

28.关于制定中外合作办学法的议案(1件)

29.关于制定人工智能治理法的议案(1件)

30.关于制定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法的议案(1件)

31.关于制定公共卫生法或公共卫生安全保障法的议案(3件)

32.关于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法的议案(1件)

33.关于制定禁烟法或公共场所禁烟法的议案(2件)

34.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议案(2件)

35.关于制定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法的议案(1件)

36.关于制定心理师法的议案(1件)

四、3件议案提出的2个监督项目,建议适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

37.关于开展中医药法执法检查的议案(2件)

38.关于开展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的议案(1件)

以上报告,请审议。


附件:华体会hth体育 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第十三届华体会hth体育 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华体会hth体育 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华体会hth体育 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关于第十三届华体会hth体育 大会第三次会议

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

议案的审议意见


第十三届华体会hth体育 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华体会hth体育 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教科文卫委)审议的代表议案共87件,涉及36个立法或修法项目,2个监督项目。2020年11月10日召开第25次全体会议对代表议案进行了审议。审议意见如下:

一、49件议案提出的13个立法或修法项目,已经纳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今年立法工作计划或已纳入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或修法项目,建议加快立法修法进程,尽早提交常委会审议。

1.河北代表团陈凤珍等30名代表、湖北代表团周洪宇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尽快制定学前教育法的议案2件(第51号、第436号)。议案提出,近年来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仍然存在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不足,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发展不均衡,保教人员数量不够、质量不高等问题,群众对“入园难”“收费高”等问题反映强烈。建议尽快出台学前教育法,并从明确性质定位、强化政府责任、完善投入机制、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对立法重点提出了具体建议。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制定学前教育法列为第一类项目。目前。教育部已形成学前教育法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建议与立法开展的工作高度契合,其中大部分建议在目前的学前教育法草案中已有体现,在下一步立法过程中将进一步深入听取全国人大代表意见,不断完善该部法律草案。我委一直密切关注学前教育立法进程,促请教育部等充分考虑吸纳代表议案的意见建议,并抓紧时间修改完善法律草案,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江苏代表团葛道凯等32名代表提出关于加快修订职业教育法的议案1件(第67号)。议案提出,职业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存在制度不够健全、体系不够完善、法律保障有待加强等突出问题,建议加快推进修改职业教育法工作,强化职业教育的类型特征,强调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主体地位。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把修改职业教育法列入立法规划第二类项目,2019年,教育部已经形成了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并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在充分吸收和考虑代表议案所提建议的基础上,2020年8月,教育部将草案提请国务院审议。按照相关立法程序,司法部已向各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建议,力争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表示认真研究、借鉴代表议案中的有关建议,并将全力配合、积极推进职业教育法修订工作。我委通过代表议案办理见面沟通会等形式,促请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在起草法律草案时认真研究、充分吸纳;同时,将密切关注职业教育法修改工作,积极推动相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加快工作进度,争取今年内能将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3.河北代表团陈凤珍等30名代表、重庆代表团刘希娅等30名代表、山东代表团张淑琴等31名代表、黑龙江代表团曹永鸣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教师法的议案4件(第115、361、394、438号)。议案提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教育改革的日益深化,与教师职业直接相关的教育惩戒权、教师资格、职称、待遇等方面规定与教育现状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建议修改教师法。

党中央、国务院对教师队伍建设高度重视,2018年印发《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修改教师法列为第二类项目,并由教育部牵头负责修订工作。教育部高度重视代表议案,在修改教师法过程中认真研究、充分吸纳议案中提出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教师法相关制度。我委将进一步促请教育部等部门就议案中关于修订教师法的具体建议进行深入研究,尽快形成教师法修订草案,早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4.浙江代表团沈满洪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学位法的议案1件(第393号)。议案提出,学位条例实施四十年,为我国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做出突出贡献,但面向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学位条例的法律名称不够规范、内容过于简单,难以满足当前学位管理的现实要求,建议尽快制定学位法。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才建设和培养。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高等教育培养了大批人才,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战略,人才队伍建设至关重要。目前,教育部已开展广泛调研,拟从明确法律调整范围、完善学位管理体制、规范学位授予权审批行为、完善学位授予条件与程序、拓展学位类型与主体范围、建立便捷有效的救济渠道等六个方面进行修订,尽快提请国务院审议。我委促请教育部等就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学位层次、学位类别、授予条件、撤销学位等方面的具体建议,深入研究、充分吸纳,进持续推动立法进程,早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5.浙江代表团陈保华等30名代表、广东代表团陈瑞爱等31名代表、福建代表团陆銮眉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科学技术进步法的议案3件(第37、48、157号)。议案提出,科技进步法自2007年修订以来,我国科技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法律进行修改完善,总结我国科技创新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解决科技创新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建议完善立法目的相关规定、增加法律适用范围的规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设立国家科研伦理机构、扩大科技开放合作、完善科技金融体系等内容。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做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及时上升为法律有利于推动和保障科技进步与发展。目前,由我委牵头负责修改的科技进步法,正在抓紧研究起草,将认真研究吸纳代表议案提出的修法意见,综合研究论证各方面的建议,继续深入开展相关调研,进一步修改完善法律修订草案,争取早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6.陕西代表团史贵禄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的议案1件(第237号)。议案提出,近年来文化产业总量规模稳步扩大,但立法滞后,缺乏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完整的法律体系、体制机制,缺乏对文化产业内涵与外延的定位和产业规划,建议尽快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列为第一类立法项目,由国务院牵头起草并提请审议。2019年10月,文化和旅游部已将文化产业促进法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目前,征求了一百多个单位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并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司法部正与文化和旅游部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法律草案,积极推进立法进程。我委已促请有关部门在修改完善法律草案过程中认真研究吸纳代表议案所提意见和建议,加快立法进程,在确保立法质量的基础上尽快将法律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7.山西代表团王文保等32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文物保护法的议案1件(第494号)。议案提出,文物保护法部分条款与新时代对文物工作的新要求不相适应,在如何处理好文物保护与利用的关系方面存在不足,建议增加“利用传承”章节。

修改文物保护法是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由国务院牵头起草法律草案并提交审议。国家文物局正在起草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拟在听取各方面意见后进一步研究论证促进文物利用传承等具体举措,加大促进文物合理利用的力度,对议案提出的具体建议区分情况予以研究吸纳,研究论证增加“利用传承”专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我委促请国家文物局等有关部门在修改文物保护法过程中认真研究吸纳代表议案所提意见和建议,在确保立法质量的基础上尽快将法律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8.云南代表团、花蓓、马兰、王霞、刘艳、车捷、王静成、杨震(江苏团)、刘守民、何学彬、陈张铭、陆銮眉、郑奎城、才华、雷冬竹、冯帆、胡季强、俞学文、肖胜方、李宗胜、买世蕊、胡荃、王诚、王江滨、李亚兰、杨震(黑龙江团)、周洪宇、曹永鸣等92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传染病防治法的议案28件(第40、41、44、45、65、66、68、88、89、116、158、159、167、168、169、210、232、262、353、359、368、369、370、391、433、434、435、464号)。议案提出,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以来为疾病预防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面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暴露出的法律制度短板弱项,人民群众高度关注。建议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传染病防治工作,尽快对传染病防治法进行修改完善。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做出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多次强调要坚持依法防控,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全面加强和完善公共卫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并明确要求认真评估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修改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传染病防治法评估、修改工作;3月26日召开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座谈会,栗战书委员长强调要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对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做出全面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常委会成立了由艾力更·依明巴海、陈竺、蔡达峰三位副委员长牵头,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司法部等方面组成的传染病防治法评估修改工作专班,将传染病防治法修改完善的评估和修改作为重大而紧迫的任务,同时加以推进。传染病防治法(修改)已经列入了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计划,明确由国务院负责提请审议。目前,国家卫生健康委已从完善关于传染病防控领导体制机制、分类制度、疫情监测制度、预警制度、疫情信息报告制度、疫情信息发布制度、到细化对甲类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以及密切接触者应当采取的相关措施等七个方面,对传染病防治法做出比较全面的修改完善,已报国务院审议。我委促请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分析研究吸纳代表议案提出的建议,尽快力争2020年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9.崔荣华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执业医师法相关条款的议案1件(第240号)。议案提出,加强医生队伍管理的政策措施,继续做好医师区域注册和定期考核,促进医师科学配置和合理流动,是我国执业医师法修改完善的重要内容。建议删除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中“执业地点”规定。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把执业医师法作为立法修法规划项目,并列入了强化公共卫生法制保障立法修法计划,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提请审议。关于医师执业地点问题,原国家卫计委于2017年修订发布了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将医师的执业地点由“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修改为“省级或者县级行政区划”,建立了医师区域注册制度。医师一次注册,区域有效;在主执业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执业,备案即可。国家卫生健康委认为,实施区域注册制度,有利于激发医师执业的活力潜力,促进医师资源有序流动和科学配置,为加强医联体建设、促进分级诊疗、发展社会办医提供了有力支撑。我委认真分析研究了代表议案中的意见建议,综合调研成果和听取多方意见建议,将进一步完善执业医师法修订草案,拟提请12月份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0.庞国明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中医药法的议案1件(第176号)。议案提出,现行法律在保护和鼓励中医中药发展方面还存在不足,建议修改完善中医药法,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建立符合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的临床疗效评价体系,鼓励加强理论研究,把握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确保中医药事业沿着正确道路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我国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4月举行的第十三届华体会hth体育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审议关于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有关情况和工作计划的报告中明确提出适时修改中医药法,已将中医药法修订列为全国人大立法计划。我委认为中医药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医药发挥出不可替代的功效,迫切需要把实践中成功的经验和措施纳入国家法律。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议案中反映的意见建议,认真总结经验,加快修法进程,尽快将法律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1.胡梅英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精神卫生法的议案1件(第183号)。议案提出,2018年修订后的精神卫生法强调了保护精神障碍患者权益,提出了精神疾病自愿住院治疗和隐私保护原则,却大大增加了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的责任及难度,以致出现对肇事肇祸(事)的精神障碍患者不敢送、不愿送、不敢管、不愿管等问题,社会公众高度关注。建议对精神卫生法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精神卫生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计划中综合统筹、适时制定修改的相关法律之一。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民政部认为议案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议案提出的关于建立收治等级管理制度等建议,对于保护精神障碍患者权益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我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论证议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贯彻落实好精神卫生法的相关规定,尽快出台精神卫生法实施办法,适时启动精神卫生法的修订工作。

12.杨震、辛琰等61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食品安全法的议案2件(第69、472号)。议案提出,2009年制定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经过2015年、2018年两次修订,但缺少对可能携带病菌导致传染病的食品进行严格禁止销售和食用的规定,缺少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严格对农贸市场等进行严格执法检查的规定,建议对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完善。

第十三届华体会hth体育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审议的《关于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有关情况和工作计划的报告》中明确提出,综合统筹、适时制定修改食品安全法。我委认为,食品安全法涉及全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突发也再次警醒我们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制度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和指导,进一步规范各级市场监管行政部门的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同时深入研究代表议案中反映的意见建议,认真总结经验,加快修法进程,抓紧修改完善法律草案,尽快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3.陈张铭、侯华梅、刘忠军等93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献血法的议案3件(第87、117、473号)。议案提出,对献血法进行修改完善,建议进一步明确部门责任,建立健全地方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无偿献血工作机制,适当调整献血年龄范围、献血间隔和一次献血量,扩大血浆的供需渠道;拓展血站富余血浆使用空间;增加对献血公民的权益保障条款等。

献血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计划中综合统筹、适时制定修改的相关法律之一,国务院已将献血法修订纳入立法计划。建议对议案中提出的调整献血年龄范围、献血间隔和一次献血量、扩大血浆供需渠道等建议,认真总结经验,加强科学论证,在修法工作中充分研究吸纳代表所提意见和建议,尽快将法律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我委也将继续开展献血法贯彻实施情况的专项调研。

二、13件议案提出的7个立法或修法项目确有立法必要,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立法或修法前期调研,抓紧开展相关法律草案起草工作,条件成熟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14.上海代表团陈晶莹等30名代表、河北代表团安际衡等30名代表、辽宁代表团王家娟等30名代表、广西代表团樊一平等30名代表、北京代表团唐海龙等33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议案5件(第38号、第182号、第360号、第363号、第395号)。议案提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颁布实施20年来,极大推动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普及,有效保障了语言文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社会语言生活、人民群众语言观念发生巨大变化,互联网新媒体语言、外国语言文字的使用问题日益凸现,加之法律的执法监管主体不明确,奖励与惩罚措施不具体,现行法律已不能适应新时代语言文字工作的要求,建议修改和完善法律。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越来越重要。2013年以来,国务院重点围绕突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主体地位、加强网络空间语言文字监管、妥善处理语言文化多元现象、强化外国语言文字使用管理、促进法律贯彻实施等方面,开展了大量的调研论证工作,认为有必要通过修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满足新时代事业发展、人民生活的需要。目前,教育部已经形成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修订草案建议稿,我委促请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吸纳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具体建议,积极开展相关调研,与法工委沟通配合,为争取列入常委会立法规划做好前期准备。

15.辽宁代表团杨松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高等教育法的议案1件(第356号)。议案提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高等教育法中一些规定已经与实际不相适应,应及时将近年来国家和地方在高等教育改革发展中取得的成熟经验和制度创新上升为国家法律,建议修改高等教育法,并从九个方面提出了具体修改建议。

高等教育的发展水平是一个国家发展水平和发展潜力的重要标志,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高等教育工作,2015年、2018年分别对高等教育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正,2019年又开展高等教育法执法检查,并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及时进行跟踪监督。当前我国高等教育已经进入普及化阶段,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需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高等教育法。我委促请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议案所提建议,在加大贯彻实施高等教育法力度的同时,开展修法的前期调研,为适时启动高等教育法再次修订做好充分准备。

16.河南代表团买世蕊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终身教育法的议案1件(第352号)。议案提出,制定终身教育法对于推动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建议从宗旨定义、立法目的、立法原则、政府职责、投入保障等几个方面明确立法内容。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重视终身教育,多次对发展终身教育事业作出战略部署,明确提出构建灵活开放的终身教育体系。教育部积极推进终身教育立法工作,已对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立法需要解决的问题、应关注的重点等开展了专题研究,并形成初步调研成果。考虑到终身教育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完善还需要更多实践经验和理论成果支持,教育部拟先在职业教育法等法律修订过程中,强化终身教育相关内容,推动健全终身教育体系。目前,一些省(市、区)已出台关于终身教育的地方性条例先行先试,为在国家层面制定终身教育法奠定了初步的基础。我委促请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终身教育立法的研究论证工作,将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积极沟通,为争取列入常委会立法规划做好前期准备。

17.河南代表团买世蕊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全民阅读促进法的议案1件(第365号)。议案提出,公共图书馆法等法律、部分地方性法规对促进全民阅读做出了规定,有力推动了全民阅读活动深入开展。但是,公共资源不均衡、经费保障支持不足等问题仍然存在,建议通过立法予以解决。

2020年10月,中宣部印发了《关于促进全民阅读工作的意见》,确定了促进全民阅读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阶段性目标等。中宣部认为,接下来要抓好《意见》贯彻落实,同时启动全民阅读立法调研论证工作。司法部认为,通过加强法治建设大力推动全民阅读,有利于充分保障公民阅读权利、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提升我国文化软实力,议案所提意见很有参考价值。我委赞同中宣部、司法部的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在已有工作基础上,认真研究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推动调研论证工作,条件成熟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18.祝淑钗、黄玉梅、宋静等9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执业护士法的议案3件(第120、362、390号)。议案提出,目前医院临床一线护士存在数量配备不足、职业安全保障不健全、护士待遇偏低和职业尊严感不高等问题,影响到护士队伍健康发展,也影响到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良服务,建议制定执业护士法,促进护士队伍建设。

随着卫生健康事业快速发展,护理工作的内容、形态发生较大变化,对护士的数量、质量等方面也提出更高要求,护士待遇以及工作和执业环境面临新问题。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研究修订护士条例,国家卫计委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导医疗卫生机构不断完善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办法,健全内部收入分配激励机制,逐步提高包括护士在内的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工资收入水平。我委促请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快护士条例的修订工作,认真研究代表议案中关于制定执业护士法的各项具体建议,适时启动执业护士法的立法工作。

19.王连灵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药师法的议案1件(第244号)。议案提出,我国居民不合理用药问题普遍存在,涉药安全事件屡有发生。由于药师的责、权、利缺少法律的界定,职称药师与执业药师双轨并行,队伍管理混乱,我国的药师对百姓安全用药的保障作用难以充分发挥。建议制定药师法。

药师作为保障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的专业技术力量,发挥着日益重要力量,确有必要通过制定药师法,对提供药品和药学服务的药师活动进行规范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2013年,国务院将药师法列入立法计划。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开展起草工作,形成了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分别于2017年5月、2020年6月两次向有关部门单位征求意见。草案包括建立药师管理制度,明确药师的准入条件和方式、业务范围和权利义务、考核和培训要求、法律责任等方面。我委促请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认真研究采纳代表所提意见建议,加快立法进程,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雷冬竹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现场救护法的议案1件(第209号)。议案提出,建议制定现场救护法,对现场救护的能力培训、保障措施、现场救护行为管理、现场救护设施等方面予以规范。从而有效开展现场救护,逐步提高自救和互救能力,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权益,解决“不会救”“不能救”“不敢救”问题,促进“现场—院前—院内”一体化建设,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目前,我国群众性应急救护相对缺失,导致很多急症的抢救成功率远低于国际平均水平,缺少一部涵盖群众性应急救护和专业院前医疗救护的法律,我委建议有关方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本着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加强对现场救护立法的研究论证,总结梳理相关法规政策实施的经验,适时启动相关立法工作。

三、22件议案提出的16个立法或修法项目,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议案所提建议和问题深入进行分析研究,不断完善相关配套法规,加大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力度,开展相关立法前期调研论证工作。

21.广东代表团阎武等36名代表、河南代表团高阿莉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学校安全法的议案2件(第47号、第389号)。议案提出,目前校园安全事故、校园欺凌暴力案件时有发生,极易成为社会关注热点,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建议将相关的法律规范和政策文件集成到一起,抓住突出矛盾和重点问题,制定一部专门的学校安全法,构建学校安全事故争议解决、法律救济、经费保障的长效机制。

近年来,关于学校安全的制度规范不断完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等部门规章,逐步构建了从加强预防、妥善处理纠纷,到严格执法、依法惩治“校闹”行为,再到多部门合作、形成共治格局的治理体系。学校安全立法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需要做好多个部门、多部法律之间的协调衔接,有必要把学校安全纳入法制化轨道,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积极推进学校安全立法,已经研究形成了学校安全条例的草案稿,力争在行政法规层面的立法取得突破。议案中提出的许多立法具体建议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修改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密切相关,建议统筹考虑学校安全立法与刑法、行政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之间的关系,妥善处理好法律之间的衔接问题。我委促请有关部门结合议案提出的意见建议,对现行部门规章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继续充实完善学校安全条例草案稿,先行开展行政法规层面的学校安全立法,为下一步的相关立法工作打牢基础。

22.河北代表团陈凤珍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教育处罚法的议案1件(第211号)。议案提出,教师负有履行教育、管理学生的职责,职责与权力是相辅相成的,赋予教师一定强制管理学生的权力,对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促使教师全面履职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制定专门的教育处罚法,明确教育惩戒的实施条件与程序、实施方式与范围及其滥用的不利后果、救济途径等内容。

教育惩戒在促进学生社会化发展方面具有重要价值和功能,是教育的组成部分,是为了达到教育学生、改正不足的目的。可先以教育部令的方式制定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在部门规章层面明确教育惩戒的实施条件、程序、范围、限度等内容。2019年11月,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草案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集到6400多条建议,赞同意见占80%以上。议案中提出的许多立法具体建议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修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密切相关,建议法工委充分借鉴吸收。同时,我委将促请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草案,尽快研究通过颁布实施,并考虑将教育惩戒权作为教师管理学生的一项权利,在教师法修订草案中予以体现。

23.天津代表团才华等34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议案1件(第184号)。议案提出,民办教育促进法自实施以来,历经三次修改,对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但关于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程序的规定存在不足,建议尽快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为举办者身份确认和变更纠纷的解决提供法律依据。

随着民办教育的快速发展,特别是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后,举办者变更出现了一系列新问题,有必要对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和完善。针对代表议案提出的建议,教育部提出以下意见:一是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仍需要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二是对有多个举办者的变更规则宜进一步细化规定;三是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举办者身份纠纷。我委促请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参考吸纳代表议案中提出的相关问题和意见建议,可考虑在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时予以完善,加大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贯彻实施力度、加强与法律相匹配行政法规的实施力度。

24.广东代表团白鹤祥等30名代表、河南代表团买世蕊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义务教育法,建议将金融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政策的议案;逐步延长义务教育年限的议案2件(第46、367号)。议案提出,2015年以来,国家明确提出要将金融知识普及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试点工作虽然取得显著成效,但国民金融素养整体水平依然不高,相关工作依然存在诸多困境,建议将金融知识纳入义务教育必备的基础知识和素质技能,为全面推进金融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供法律保障。当前,我国多地已推行12年或15年免费教育。各地在国家财政支持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延长义务教育年限已具备可行性,中央和各级地方财政应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建议修改义务教育法,逐步实行十三年义务教育制度,普及学前教育和高中教育。

我国金融知识教育已经作为教学内容包含在国民教育体系当中。在中小学道德与法治(思想政治)、普通高中历史、数学等相关学科课程教材中,结合学生认识发展规律,融入了金融知识相关内容,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的课程设置和教材编写已经作了宏观规定,一些地方和学校也借助综合实践活动开展和强化金融知识教育。将金融知识教育写入义务教育法或国家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以破解推进相关工作中遇到的难题是有必要的,但就某一方面的教育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并专门就此修订义务教育法的必要性尚不充分。我委促请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议案中的意见和建议,开展相关立法调研,全面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推进金融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将学前教育或高中阶段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范围内,不仅仅关系到财政保障能力问题,还涉及社会及公民个人权益的问题。近年来国家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多次专门研究延长义务教育年限的问题,广泛听取社会意见,普遍认为当前国家面临经济下行压力大、财政收支矛盾突出,教育投入还存在一些短板和薄弱环节,目前修订义务教育法延长义务教育的条件尚不成熟。有关部门应切实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促进义务教育均衡高质量发展。我委促请有关部门开展相关立法调研,认真研究论证代表议案所提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大力发展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积极完善教育领域现行的法律法规,推动制定学前教育法。

25.河北代表团王凤巧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教育考试法的议案1件(第121号)。议案提出,国家教育考试是国家选拔人才的重要途径,当前国家教育考试的安全形势比较严峻,考试组织实施和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压力越来越大,为维护考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建议制定教育考试法,对考试组织机构、考试工作人员、考生、有关部门的权利义务等作出明确规范,为国家教育考试的组织实施提供法律依据。

现行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均有专门条款对教育考试做出规定。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也将严重考试舞弊行为入刑。2019年,教育部配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完善了《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罪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目前正在整合现有关于考试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积极推进制定《国家教育考试管理规定》,不断规范国家教育考试的组织与管理。我委促请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吸收借鉴代表议案对教育考试立法提出的具体建议,开展相关立法调研,加快完善制定相关行政法规,维护国家教育考试公平公正、秩序平稳。

26.江苏代表团葛道凯等32名代表提出关于编纂教育法典的议案1件(第70号)。议案提出,近年来,我国教育法治建设取得长足进步,但仍存在部分法律内容相互重复、互不协调的现象,有的专门法律修订往往涉及一揽子法律修订问题,建议整合现有8部教育法律,编纂一部统一的教育法典,统一教育立法体例,理顺各相关专门法律之间关系,强化法律责任落实。

加强教育法治建设是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重大任务,是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的迫切要求,通过对教育领域单行立法进行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的法律编纂工作,对教育领域单行立法按照类别开展统一研究和必要整合,可以使教育法律内容和谐一致、形式完整统一,便于法律普及宣传和贯彻实施。编纂教育法典,统筹布局、一体化推进教育立法,对于完善中国特色教育法律和制度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但教育法典编纂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条件的支撑和大量艰苦复杂的工作,需要对教育法典的基本原则、逻辑结构、体例安排、工作机制等重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论证。建议有关方面进一步加大力度,对编纂教育法典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问题统筹研究、深入论证。我委促请国务院相关部门积极推进已经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教育立法项目,进一步为教育法典化提供实践基础。

27.江西代表团李秀香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加快制定外国留学生管理法的议案1件(第178号)。议案提出,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来华留学生持续增加,学生层次结构不断变化,管理难度加大。建议制定外国留学生管理法,着重解决多层次来华留学生管理问题,提高留学生教育水平,加强留学生学习、实习,以及入境管理等。

来华留学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2017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台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2018年、2020年,教育部制定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和中国政府奖学金工作管理办法。从加强招生教学管理、提升教育培养质量、规范奖学金管理等多个方面,不断完善来华留学生管理政策体系,建立健全质量保障机制。目前,来华留学事业已进入提质增效的发展阶段,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制度框架,严格规范管理。有关部门正在积极推进《出境入境管理法》的修订工作,加大对外国留学生管理的调研力度,推动提升外国留学生管理水平。我委促请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议案中提出的意见,对涉及留学生管理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实施状况进行评估,加强对现行管理办法的实施力度,并对立法有关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推动来华留学事业进入提质增效发展新阶段。

28.河南代表团薛景霞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中外合作办学法的议案1件(第427号)。议案提出,2003年颁布实施的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对我国中外合作办学起到了积极的规范引导作用,但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步入新的历史阶段,条例已不能更好的适应当前教育对外开放向纵深发展的实际需求。建议制定中外合作办学法,明确中外合作办学在新时代背景下的定位,强化服务和监管职能,建立统一的信息共享和办学监管平台,理顺国家、地方政府和高校的关系。

中外合作办学是我国教育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和教育对外开放的重要形式。截至目前,经教育部和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共有2000多个,在丰富教育供给、优化人才培养、促进教育改革、服务对外开放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国务院于2003年制定了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教育部于2004年制定了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并将修订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列入2020年度工作要点,重点对加大优质资源引入、拓展办学主体、丰富办学模式、优化准入条件、加强质量监管等方面进行了研究论证和制度创新。目前已基本形成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修订草案,正在抓紧推进相关立法程序,争取列入2021年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鉴于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是根据教育法授权制定的一部行政法规,我委促请有关部门认真研究、积极吸纳议案中提出的意见建议,依据新修订的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外商投资法等,进一步充实完善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修订草案,为开展高水平、高质量的中外合作办学提供法治保障。

29.上海代表团陈靖等3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人工智能治理法的议案1件(第424号)。议案提出,基于大数据、物联网、5G等技术的人工智能快速发展,对传统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规则带来较大冲击,引发的人与机器、机器与社会等诸多社会治理、道德伦理等问题越来越引起关注,需要从人工智能治理入手,加快推进人工智能相关法律、伦理和社会问题研究,建立健全保障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的制度体系,形成人工智能治理中国准则和标准。建议尽早启动人工智能治理方面的立法调研,及时出台人工智能治理法。

人工智能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战略性技术,具有溢出带动性很强的“头雁”效应。当前,全球人工智能发展进入新阶段,国家层面应尽早启动人工智能治理方面的立法调研,加强研究,注重政策设计和风险防范,鼓励、支持地方人工智能相关立法先行先试,有序构建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推动人工智能健康发展。议案所提具体建议,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密切关联的,我们建议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立法工作中认真研究吸纳;促请有关部门针对议案所提建议,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强研究论证,鼓励支持地方在实践基础上的立法探索和先行先试。

30.河北代表团提出关于制定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法的议案1件(第52号)。议案提出,应从国家层面明确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的方式方法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体制机制,构建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分级管理、分段负责的工作格局,建议制定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法。

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和长城、大运河、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方案明确提出健全法律保障,制定出台大运河保护条例,需要认真研究制定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法与现行法律的关系,研究论证大运河保护的管理体制、保护对象、重点任务、政策措施等问题,稳步推进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工作。我委促请有关部门在起草文化产业促进法草案和修改文物保护法时认真研究议案提出的相关意见,吸收采纳相关建议;同时加强关于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调研,重点梳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的主要问题,进一步深入研究论证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的范围、原则、工作机制等问题。

31.陈保华、史贵禄、郭玉芬等9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公共卫生法或公共卫生安全保障法的议案3件(第49、239、437号)。议案提出,我国现有公共卫生相关的法律,呈现出领域之间的分散性和差异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暴露出我国还存在法律制度短板弱项,有效应对和防范化解公共卫生重大风险挑战需要立法引领和保障,建议制定一部起到基础性作用的公共卫生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将传染病防治法修改和突发事件应对法修改列入“初次审议的法律案”范围。目前,包括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在内的14部卫生健康主要法律,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正在制定的生物安全法等,是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的重要法律依据,为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提供了基本法律遵循。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关于构建公共卫生体制,落实公共卫生保障经费,加强公共卫生人才培养,加强防治结合,建立全民监督机制等问题,在传染病防治法修改中均予以了重点考虑。全国人大、国务院有关方面正在贯彻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计划以及年度立法计划,抓紧进行传染病防治法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修改、国境卫生检疫法修改、执业医师法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和生物安全法制定等多项与公共卫生方面密切相关的立法或修法工作。代表议案中的具体立法建议,我委促请牵头负责起草法律草案的相关部门认真研究、予以借鉴吸收。

32.陈靖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法的议案1件(第43号)。议案提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作为专门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法规,已无法满足现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需求。建议以传染病防控作为主线,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加强公共场所诚信体系建设,实行联合惩戒,进一步加大案件处罚力度、明确应急处置措施等,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立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是公共卫生的重要内容,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提出了相应要求。国务院于1987年制定发布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和卫生监督等予以规范,后又根据实际需要多次对条例进行修订。同时,国家制定发布了一系列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和规范,为条例的实施提供技术支撑。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国务院结合疫情防控需要和公共场所特点,制定发布了一系列的公共场所卫生防护指南,为科学指导开展公共场所疫情防控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各地区结合实际,完善监管手段,不断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监管效能不断提升,这些有益的探索和实践为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立法提供了良好基础。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统筹推进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我委建议国务院有关方面在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相关要求的基础上,在起草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等相关法律草案时,认真研究吸纳代表议案提出的建议,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和传染病防控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修订的研究论证工作,条件成熟时对条例予以修改完善。

33.乞国艳、买世蕊等6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禁烟法或公共场所禁烟法的议案2件(第118、366号)。议案提出,《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规定,缔约方应积极促进采取有效的立法、行政或其他措施,防止在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接触烟草烟雾。控烟履约是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多地制定了地方性法规,严格控制室内公共场所吸烟,建议制定公共场所禁烟法。

我国政府积极推进控烟履约各项工作,2013年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对地方控烟工作作出了相关规定。2014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向国务院报送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送审稿),原国务院法制办开展了广泛的调研。由于各方面在室内禁烟范围等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明确要求推进公共场所禁烟工作,逐步实现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全国有29个地级以上城市制定了公共场所控烟法规规章。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委托相关单位对地方控烟立法实施效果等情况进行了第三方评估,认为推进控烟立法工作,对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实现健康中国行动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但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发展实际来看,目前进行全国范围内的公共场所禁烟立法条件并不成熟。一是要统筹考虑烟草行业对国家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二是立法要统筹考虑卷烟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三是要统筹考虑地区、城乡之间巨大发展差异。应继续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基本原则,采取渐进式、阶段性推进方式,避免“一刀切”和“硬着陆”,统筹控烟立法工作。我委建议各相关方面认真研究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做好进一步论证与沟通工作,继续推进制定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立法进程。我委在相关立法和监督工作中,继续关注并积极推动公共场所控烟法治建设。

34.庹庆明、周文对等6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议案2件(第119、179号)。议案提出,我国人口已经进入严重少子化、快速老龄化与超低生育率并存的新常态。2016年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了“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全面二孩政策,但并没有出现预想的人口增长数量,生育率仍然很低。建议按照确保人口安全、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的原则,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出进一步修订,明确生育数量限制的内容,废除对社会抚养费的规定,鼓励生育的制度措施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科学把握人口发展规律,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出发,先后启动实施单独两孩和全面两孩政策,迈出生育政策调整完善的重要步伐,符合我国国情。当前,我国人口发展形势错综复杂,既面临着人口规模庞大的长期压力,又面临着人口迅速转变带来的结构性矛盾,少子老龄化等问题日益加深。生育政策调整完善关乎群众切身利益、关乎经济社会大局、关乎民族长远发展,应本着循序渐进、平稳过渡的原则,稳妥扎实有序地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必须正确处理好当前与长远、总量与结构、人口与资源环境的关系,慎之又慎地做出进一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策,牢牢把握战略主动权。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切实解决家庭生育养育子女的后顾之忧,积极构建支持家庭生育的制度体系和社会环境。我委建议国务院有关方面结合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继续科学评估人口政策实施效果,加强出生人口监测预测,科学研判人口发展态势,组织开展与人口相关的课题研究,不断提升人口预测和相关论证的科学性,做好相关政策储备,为中央决策提供参考。

35.周松勃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法的议案1件(第123号)。议案提出,目前我国实行的有关器官移植的卫生行政法规中,并没有提到脑死亡判断标准,导致器官捐献者少、供体器官严重不足且质量较差,器官分配和受体也存在选择不公平、不公正等问题,如果脑死亡判断标准不立法,会严重制约自愿捐献器官工作的开展。建议在完善器官移植行政法规的同时,应制定与器官移植法相配套的脑死亡法,尽快研究制定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法。

器官捐献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工作,自2007年国务院颁布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施行以来,已经形成了捐献、获取与分配、临床服务、科学登记、监管等五个方面的器官捐献与移植工作体系。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加快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修订工作;考虑到脑死亡立法涉及社会、伦理等方面,要进一步积累实践经验,待全社会广泛接受时再适时启动脑死亡立法工作。我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方面认真研究代表议案中反映的问题和建议,加快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修订工作,研究议案中就遗体捐献所涉及的医疗技术问题及其相关的社会和伦理问题,适时稳妥地推进与人体器官移植相关的立法工作。

36.赵国祥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心理师法的议案1件(第354号)。议案提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生活节奏明显加快,心理应激因素日益增加,人民群众的心理健康服务需求逐渐增加,尤其是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确诊患者及家属、隔离人员、一线工作人员等重点人群心理健康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对心理健康服务的规范性、专业性提出了更高要求。目前,我国心理健康服务行业面临专业人员不足、服务和管理体系不健全、法律法规保障不到位、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缺乏等问题,建议在精神卫生法基础上尽快制定出台心理师法。

精神卫生法第二章明确了政府加强心理健康促进的职责,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28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从实践看,开展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目前我国实践尚不充分,专门立法的时机尚不成熟,需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规定,对心理健康服务规范管理等问题开展深入调研,适时研究制订心理健康服务规范管理的相关文件或专门法律。我委认为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今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涉及有心理健康的内容,切实落实好将有助于我国心理健康咨询与相关服务规范管理,同时我们将开展相关调研,为适时制定相关法律做好充分准备。

四、3件议案提出的2个监督项目,建议适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

37.庞国明、张伯礼等65名代表提出关于开展中医药法执法检查的议案2件(第166、177号)。议案提出,各地区执行中医药法的情况不平衡,仍存在中西医同级医院发展不平衡、中医医疗服务价值体现不够以及确有专长人员转正细则有待完善等问题,在中医医疗机构建设方面,个别地区甚至出现倒退现象,社会各界对中医药认同度参差不齐。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中医药法执法检查,督促中医药法的贯彻实施及配套的制度落实,进一步完善中医药制度体系。

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中医药法的贯彻实施,在中医药法立法、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相关专题询问时,都对中医药相关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中医药法也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计划中综合统筹、适时制定修改的相关法律之一。我委认为对中医药法的贯彻落实情况和中医药事业发展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很有必要,通过对中医药法实施情况开展的执法检查,进一步梳理和凝练修改中医药法的要点,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研究2021年监督工作计划时统筹考虑。

38.武志永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开展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的议案1件(第392号)。议案提出,目前我国重大食品安全风险得到控制,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得到保障,食品安全形势不断好转,但食品安全工作仍然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建议疫情结束之后连续三至五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食品安全问题的集中整治,从源头上防控重大公共卫生风险。

现行食品安全法是于2009年制定的,2015年进行修订,2018年再次修正,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切实改善食品安全状况,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严守“舌尖上的安全”,提供了法治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分别于2010年、2011年、2016年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2016年7月,结合听取和审议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报告开展了专题询问,有力推动了食品安全法的全面有效实施。我委将密切关注食品安全法贯彻实施情况,结合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开展相关的调研,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适时考虑列入监督工作计划。

编 辑: 夏红真
责 编: 余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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