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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工作的基本经验

来源: 华体会买球最新版 网 浏览字号: 2021年08月24日 11:25:31

新中国成立70年来,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我国立法工作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废除国民党旧法统、积极运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建设经验、抓紧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探索实践开始,历尽艰辛,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立法路子。7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立法工作始终扎根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伟大实践,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法律制度建设。经过各方面共同不懈努力,到2010年如期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各个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立法工作不断适应国际国内社会深刻变革的复杂形势,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对立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来考虑、来谋划、来推进,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以宪法为核心的、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相适应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取得巨大成就。70年来,立法任务之重世所罕见,克服困难之多前所未有,成绩来之不易,经验弥足珍贵。

一、坚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把道路问题放在关系全面依法治国全局、决定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败的中心位置,是贯穿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一条最鲜明的红线。回顾新中国成立70年的不平凡历程,在举什么旗、走什么路的问题上,杂音、噪声、反对的声音从来就没有消失过。宪法和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在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立法的社会主义方向、立场和原则,通过制定和修改宪法、制定并不断完善有关国家体制和机构的相关法律,确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证国家发展沿着正确道路稳步前进。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确立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成果,确立了新中国的前进方向,规定国家实行属于社会主义的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政治制度,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最终建立奠定了法律基础。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领导地位、在宪法秩序中的合法地位,同时把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并固定下来。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时期。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宪法。改革开放标志着中国向世界打开了大门,国际国内关于中国改革开放在政治制度上将走向何方的议论纷繁复杂。西方政客和学者认为,社会主义中国搞改革开放,接受外国资本和市场经济,也必定会接受资本主义制度。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党确立宪法修改的指导思想,旗帜鲜明地宣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四项基本原则。四项基本原则是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思想政治基础,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政治保证。四项基本原则入宪,就是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向国内外宣布改革开放不会改变中国的社会主义性质。事实证明,四项基本原则写入宪法,以及宪法确立的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原则和规则,为改革开放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根据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发展,在党中央领导下,华体会hth体育 大会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先后5次对现行宪法部分内容作出重要修正,共通过了52条宪法修正案,使我国宪法在坚持并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轨道上实现与时俱进。从1954年宪法、1982年宪法到5个宪法修正案,都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关键节点上,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作出的重大政治抉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成功实践。

新中国成立70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宪法为核心,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不断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完善发展。制定国家机构的组织、职权、运行规则方面的法律,确立不同国家机关的体制、职责权限、运作方式、工作原则、议事程序,保障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依法履职。制定规范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各项行政职权的法律,推动了适应现代化社会管理需要的法治政府建设。1984年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法,为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1987年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1989年通过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制度。根据“一国两制”方针,1990年、1993年先后制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这两部法律被国际社会称为“中国的政治智慧”,为香港、澳门的顺利回归和长期繁荣稳定提供了法律保障。党的十八大之后,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制定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反恐怖主义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网络安全法、国家情报法等,为维护国家安全和核心利益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保证了国家前进的社会主义方向。

二、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这个重大论断是对新中国成立7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法治建设基本经验的高度概括,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本质的深刻揭示,抓住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和关键。新中国成立7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立法工作取得的巨大成就,最根本、最关键的就在于坚持了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特别是党中央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贯彻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新中国成立7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历届中央领导集体深刻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准确把握时代特征、党的任务和执政条件,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适时做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正确决策,逐步提出和实践依法办事、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等执政理念。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进一步完善加强对立法工作领导的体制机制,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立法规划的调整,并以中央文件形式转发。党中央就重要法律的制定修改工作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立法工作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的汇报,研究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议立法涉及的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协调解决重大立法争议等。实践证明,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决贯彻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才不会偏离正确的政治方向,才不会脱离中国自己的国情和现阶段发展实际,才能保证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得到实现。

在立法工作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确保党中央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权威,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立法工作中得到落实。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成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保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一是,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任务统筹谋划立法工作,科学制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积极推进重点立法项目,保证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二是,围绕党中央决策部署开展立法工作,对党中央提出的立法建议,及时启动立法程序,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尤其在事关全局、影响深远、分歧较大的事项上保持政治定力,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三是,坚持重大立法项目和立法中的重大问题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制度。重要法律的起草修改和立法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都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并将党中央的指示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到立法工作中,形成了立法工作重大立法项目和重大问题向党中央请示报告的常态化、制度化机制。实践证明,坚持党的领导,有利于把党中央的主张和重大决策精神不折不扣地贯彻到立法工作中,让中央及时掌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情况,切实保障中央重大决策部署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全国人民一体遵循的法律,得到贯彻落实。

三、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

法律是实践证明正确的、成熟的、需要长期执行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前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我们党最宝贵的政治和精神财富,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是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是做好一切工作的根本指针。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明确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历史性任务,确定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针,形成了邓小平理论中的重要法制思想。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全面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形成“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过程中,继续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创新,将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明确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新时期立法工作总目标。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战略思想,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供了更为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刻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体系等重大理论问题的基础上,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中,围绕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形成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内容涵盖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力量源泉和总目标、总路径、总任务、总布局等各个方面,深刻回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向哪里走、跟谁走、走什么路、实现什么目标、如何实现目标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创新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对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历史意义和现实价值。

在立法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并以此统一思想认识、确定立法思路,保证制定的法律法规有利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有利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四、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185页。]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决定了立法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有利于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必须坚持立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立法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要以保证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实现共同富裕。

在立法工作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无论在立法过程中还是在法律规范上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尊重人民首创精神,从人民的实践创造中汲取智慧,从人民的发展要求中获得动力,通过立法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满足人民对幸福美好生活的追求,满足人民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

一是,以人民期盼为导向,保障人民的权利和利益。新中国成立70年来,国家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大幅提升,其中人民群众得到实惠最多,法律成为调整社会利益结构和权利关系最重要的手段。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立法,促进社会财富不断增长,为增加人民福祉提供物质条件;不断完善税收等方面的立法,筹集国家财政收入,平衡地区发展,保障公共事业支出,调节经济和分配关系;制定慈善法,鼓励捐赠和慈善事业,鼓励扶贫济困;制定社会保险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保障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

二是,在立法工作中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遵循和把握立法规律,把握和反映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客观规律,在法律制度设计中体现为民情怀和人文关怀,切实把人民权利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为权利保障法治化夯实制度基础。正确把握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现阶段群众共同利益、不同群体特殊利益的关系,正确反映和统筹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注意正确处理权力与权利的关系、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既赋予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必要的权力,又注意对权力的行使加以规范、制约和监督,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是,坚持立法为了人民、立法依靠人民,通过多种形式听取人民群众意见,统筹协调平衡各方面利益关系,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和期待。全国人大常委会把提高立法质量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方式,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不断提高。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不断扩大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通过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和举行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尤其是基层群众的意见,切实做到集思广益、凝聚共识,使制定的法律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

五、坚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度创新

新中国成立7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的立法,最鲜明的时代特点,就是在党的领导下,紧紧围绕改革开放、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挥立法的服务保障和引领推动作用,一边破除阻碍改革开放的体制机制和制度,一边调适和确立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制度,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立法,逐步形成并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法律体系,确立了国家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重大制度,夯实了立国兴邦、长治久安的法治根基,有力推动和保障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成功实践了一条不同于西方的现代化道路。

一是,推动我国经济实现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本转变,依法管理和保障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注重学习西方的先进管理经验,制定实施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企业破产法、价格法、反垄断法等法律,确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定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自主权,赋予私营经济、个体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合法地位,推进生产要素市场化配置,加大对公民合法财产的保护力度,从无到有构建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市场主体、产权保护、市场竞争、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体系。通过建立和完善法治,我国不断打破计划经济体制桎梏,调动了十几亿中国人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智慧和力量,有力推动和保障了中国经济的大变革大发展。

二是,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保障人民民主、公民权利和人权。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立法工作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制定并与时俱进修改宪法,制定实施代表法、选举法、国家机关组织法、监督法、监察法等一系列法律,保障党的领导核心地位,保证人民民主权利,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权力运行机制。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建立和完善法治,人民民主不断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发展,公民权利和人权得到切实保障,形成、巩固和发展了生动活泼、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三是,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保障文化繁荣兴盛与社会和谐稳定。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高度重视通过法治弘扬美德义行、促进社会文明、维护公平正义,制定实施英雄烈士保护法、电影产业促进法、文物保护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法律,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制定实施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安全、社会救助、社会组织、社会治理等法律,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制定实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建立健全诉讼、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公正理性解决。通过建立和完善法治,我国逐步实现了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互结合、法治德治自治相得益彰的社会治理模式,全社会崇德向善、尊法守法的氛围日益浓厚,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

四是,推动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保障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与改革开放同时起步,并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而不断加强,制定实施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30多部法律,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为建设美丽中国提供可靠保障。通过建立和完善法治,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力度不断加大,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相互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良好局面正在形成。

六、坚持以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为基础作出立法决策

改革开放是我们党在新时代最鲜明的旗帜。处理好改革开放和立法的关系,是当代中国面临的一个重大的政治课题。改革和法治目标是完全一致的,但表现形式不同。法治是立,改革是破。法治是定,改革是变。法治强调维护现行法律的权威和经济社会秩序的稳定,改革强调突破既有体制机制的约束。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努力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确保经济社会发展既生机勃勃又平稳有序。

一是立法授权改革。改革开放之初,我们的主要任务是逐步打破计划经济体制对生产力的束缚,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制定和修改法律条件尚不成熟、改革举措需要先行先试的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决定,授权国务院和经济特区立法,为特定领域或者局部地区先行先试提供法律依据,为改革开放先行先试提供了支持和法律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改革进入深水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习近平:《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载《求是》2019年第4期。]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了336项改革任务,四中全会确定了190项改革任务,这些改革任务大都涉及法律制度的调整。十二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把着力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作为立法工作的一条主线。2015年修改立法法,增加规定:华体会hth体育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为立法授权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五年期间共制定法律25件,修改法律127件次,通过法律和重大问题的决定46件次,作出法律解释9件,其中仅授权决定就有16件。授权对象包括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主要是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实施,支持先行先试。党的十九大站在更高的起点上谋划和全面深化改革,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职以来,已经作出了授权国务院延长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期限等授权决定,支持改革举措进一步深化。

二是立法引领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分别对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作出总体部署,使立法与改革的关系有了新的时代内涵。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综合运用立改废释等多种方式,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例如,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改进预算管理制度的精神,2014年对预算法作出较大修改完善。2015年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修改立法法,完善立法体制,明确立法权限,健全保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机制和程序。2018年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在先后两次作出改革试点决定的基础上制定监察法,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推动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

三是通过修改法律消除改革的障碍。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现行法律,及时修改或废止,不让过时的法律条款成为改革的“绊马索”。例如,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度的加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一揽子”修改法律的机制,通过对部分法律中涉及同类事项或者同一事由需要修改的个别条款,采取一并提出法律案的方式进行统筹修改,消除改革的法律障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5个统筹修改法律的决定,涉及修改法律95件次,主要涉及简政放权、工商登记、价格管理等领域制度改革。这些统筹修改,既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有力支持,也有利于法律体系内部的相互衔接与和谐统一。

四是及时总结改革试点经验,通过修改完善法律予以复制和推广。对需要继续探索的改革举措,决定延长试点期限或纳入新的试点加以完善;对于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具备复制推广条件的改革举措,及时总结修改完善相关法律。例如,2013年和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贸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2016年9月,在第一个授权决定到期之际,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外资企业法等4部法律作出统筹修改,将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的改革措施上升为法律,同时相应终止两个授权决定的法律效力。2019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外商投资法,将试点经验再次上升为法律,进一步完善了改革开放的法律制度。

从改变既有法律规则和秩序以适应改革开放需要的角度,有学者把我国40多年改革开放进程说成是古今中外历史上覆盖人口最多、持续时间最长、取得成就最大的“变法”。在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下,“新政”与“变法”相互支持,相得益彰。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进程中,改革开放成为法律发展的动力源泉,法律制度是改革开放的制度化保障,这种“双轮驱动”“两翼齐飞”的效应体现了我国政治制度的优势。

七、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

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律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马克思指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现。”[马克思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六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291~292页。]在立法工作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把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作为立法基础,顺应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新要求,把握规律、因势而谋、顺势而为,通过70年的成功立法实践,形成了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相适应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一是,立足中国现实国情,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立法体制机制,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单一制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地域广阔、人口众多,各地社会生产力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新中国成立7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为消除这种不平衡不充分的现实情况,我们逐步建立了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的立法体制,赋予民族地方自治权,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在保证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执行和中央政令畅通的情况下,充分调动和发挥地方立法的重要作用,发挥地方立法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作用,推动形成和完善了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相适应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

二是,把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作为立法基础,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开展立法工作。坚持遵循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妥善处理法律前瞻性与可行性的关系,一方面注意及时把改革中成功的经验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对现有法律中不适应改革开放和现实生活需要的规定及时作出修改,为改革提供可靠的法制保障;另一方面又注意为深化改革留下空间,把法律的“定”和改革的“变”有机结合起来,确保立法进程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相适应,确保法律体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三是,深入分析立法需求和现实情况,努力提出科学的方案建议,确保立法能够真实反映社会现实需求,符合实际,站得住、行得通、真管用。比如,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过程中,努力把握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阶段性特征,妥善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在制度设计上着眼解决现实中只注重经济效益忽视环境效益、大气污染形势严峻的突出问题,合理构建大气污染防治的制度体系,用最严的法律制度解决现实问题,同时对目前时机还不成熟的新技术新能源的利用等,作出倡导性规定,使立法既符合实际,又有一定的前瞻性。

四是,做好调查研究,遵循和把握立法规律。立法要符合国情和实际、符合客观规律,就必须做好调查研究这项基础工作。坚持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着力加强和改进立法调研,创新调研方式方法,力争最大限度地为立法掌握第一手资料,将问题的本质和规律把握准确,将解决问题的思路对策研究透彻。做到既不迁就不合理现状,造成制度设计失之宽松,起不到应有的规范约束作用;又避免脱离国情和实际,超越发展阶段,造成制度设计看起来很严很美,实际上难以实施,“好看不管用”。通过作出既有前瞻性又现实可行的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确保立出来的法站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新中国成立7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立法在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的基础上,还充分学习借鉴了包括西方立法经验在内的一切人类立法文明的有益成果,不仅大量学习借鉴西方经济立法、民商事立法、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社会立法等方面经验,而且适量学习借鉴西方民主政治立法、行政立法等方面经验;不仅学习借鉴西方大陆法系的立法经验,而且学习借鉴普通法系和其他法系的立法经验;不仅学习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而且学习借鉴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同时结合中国古代法制的优秀传统,做到古为今用。在制定各项法律时,注意收集、整理国外有关的法律规定,加以研究、比较,从中汲取对我国有用的东西。对于其中反映市场经济规律性、共同性的内容,以及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国际法规范和惯例,大胆地吸收和借鉴。例如,在民商法领域,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兼采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诸多基本制度,吸收了国际通行的私法精神与立法原则。在行政法领域,吸收了现代行政法治中通行的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等。在刑事法领域,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借鉴和吸收了国外罪刑法定和公开审判等现代刑事法治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八、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要注意把一些基本的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使法律法规更多体现道德理念和人文关怀,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强化道德作用、确保道德底线,推动全社会道德素质提升。”并强调“‘不知耻者,无所不为。’没有道德滋养,法治文化就缺乏源头活水,法律实施就缺乏坚实社会基础”。[《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185页。]这些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法律和道德、法治和德治的内在联系,对于使德法共治这一中华古老的国家和社会治理智慧在新时代焕发出新活力,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发挥好法律的规范作用,必须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发挥好道德的教化作用,必须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

在立法工作中,我们注重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制度建设之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水平,为依法治国创造良好人文环境。一是,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到宪法法律和法规规章之中,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范,提高人们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知认同感和践行自觉性。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要义,在法律中始终注重体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要求,始终注重体现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求,始终注重体现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修养要求,确保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中国智慧和独特文明本质,创造体现中国主流核心价值的制度规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定人民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制度自信、理论自信、文化自信、法治自信。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注重解决失德背德的突出问题。针对社会上存在的违反核心价值观的突出问题,通过法律的强制性和惩罚性规范来引领道德风尚,发挥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保障作用。比如,落实宪法修正案关于“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定精神,制定英雄烈士保护法,坚决回击丑化、诋毁、贬损英雄烈士的恶劣行为,依法维护英雄烈士尊严和合法权益,推动在全社会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促进社会尊崇英烈、抑恶扬善,凝聚建设社会主义的正能量。三是,注重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的丰富思想道德。例如,在民法总则制定过程中,按照强化规则意识、增强道德约束、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等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要求,结合时代特色,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体现了德法共治、与时俱进的时代特征。

九、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是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建立统一的现代市场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是做好立法工作、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很不平衡,立法需求也不尽相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要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又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近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来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推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保证中央政令畅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取得很大成效。

一是,为树立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实施提供制度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以立法形式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规定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明确要求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各有关方面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彰显了宪法尊严和权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认真研究制定有关健全宪法解释程序的意见,切实为推动做好宪法解释工作作出制度设计安排,保证宪法正确有效实施。根据宪法修正案的规定,华体会hth体育 大会设立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继续承担原“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法律草案等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增加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职责,以积极推进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

二是,不断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维护法律体系内部的科学和谐统一。通过立法前论证、立法中调研、立法后评估等方式,使相关法律规范都能够相互衔接,协调配套,得到有效实施。重要法律通过后,及时对相关法律进行修改或者废止,解决相关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衔接的问题。对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者法律制定后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及时作出立法解释,赋予法律条文更加准确、更具针对性的内涵,发挥法律解释对保障法律正确有效实施的重要作用。

三是,积极推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宪法性制度设计,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一项重要举措。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央要求,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实现备案审查全覆盖,做到规范性文件在哪里,备案审查工作就要跟到哪里,实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究”。不断完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着力加强主动审查,及时督促修改、纠正与宪法法律不一致的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扩大审查过程中的公众参与,积极探索开展审查建议的反馈和向社会公开等举措,有力维护了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编 辑: 冯 涛
责 编: 于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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