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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体会hth体育 大会常务委员会
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业促进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2019年8月23日在第十三届华体会hth体育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张春贤

浏览字号:来源: 华体会买球最新版 网  2019年08月26日 14:03:19

华体会hth体育 大会常务委员会: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就业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党的十九大后,党中央把稳就业放在“六稳”之首,今年首次将就业优先政策置于宏观政策层面。

开展《就业促进法》执法检查是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稳就业”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同志专门对做好《就业促进法》执法检查作出重要批示,指出:“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就业促进法执法检查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的部署,紧扣法律规定,坚持问题导向,精心组织,突出重点,推动法律全面有效实施,督促和支持有关方面依法履行职责,把就业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为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现将执法检查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执法检查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张春贤、吉炳轩、艾力更·依明巴海担任组长,社会委主任委员何毅亭任副组长,11位常委会委员和社会委委员,以及12位全国人大代表组成。5月6日,检查组召开了第一次全体会议,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就业工作的重要论述,传达学习栗战书委员长批示精神,听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等17个部门汇报。5月至6月,检查组分3个小组,赴广东、云南、内蒙古、江西、山东、甘肃等6个省(区)开展实地检查,与33位五级人大代表深入交流。同时委托辽宁等10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进行自查。7月26日,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总结工作、讨论报告。

在执法检查中,突出1个特点、探索3种方式。

特点:紧扣法律规定,坚持问题导向,推动法律全面有效实施。主要表现在,对照法律研究问题。深入学习《就业促进法》9章69条全部条款,针对不同的检查对象拟定42个检查参考问题,确定10个方面的检查重点。对照法律开展检查。在实地检查、地方自查、座谈汇报等环节中,始终以法律规定为准绳,一个条款一个条款对照检查,一个条款一个条款听取汇报,切实以执法检查促进政府、企业、公众对法律的再学习、再宣传、再贯彻。对照法律提出建议。依据《就业促进法》规定的政府和相关方面必须严格履行的法律责任,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实际问题,提出明确具体的落实要求和修改建议。

方式:一是抓住“一先和一后”,开展前期调研和补充调研。通过赴重庆、湖南等地进行“预调研”,聚焦问题、听取建议,为执法检查正式开展奠定基础,做好准备。7月中旬,选择安徽等7个有代表性的地方,针对突出问题进行“再调研”,推动执法检查进一步深化细化。二是抓住“随机性和针对性”,开展抽查暗访和问卷调查。以随机抽查的方式,对济南、广州、包头等6市12家职业中介机构进行暗访,确保掌握真实、可靠的数据。围绕《就业促进法》实施中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群体设计有针对性的问卷,开展专项调查分析。三是抓住“普遍和典型”,开展广泛检查和样本分析。委托检查的10个省(区、市)平均听取14个以上部门汇报,平均检查8个左右设区的市。其中,湖北自查覆盖全省17个市(州)。坚持抓问题、抓典型、抓案例,在实地检查中提取样本,对广东东莞打造技能人才之都、云南昭通劳动力转移就业、山东威海职业教育改革等情况进行了重点分析。

一、基本情况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先后制定出台《“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等70多份规范性文件,深入推进“放管服”相关改革,就业工作成效明显。2018年,首次将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作为政府工作报告年度预期目标之一。目前就业促进方面有行政法规3部、部门规章12件、地方性法规70余部。执法检查期间,国务院落实“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的规定,将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升级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涵盖20多个部委;已召开9次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稳就业工作;确定“使用1000亿元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通过高职院校扩招100万人实施方案;研究了“把农业产业链的增值收益、就业岗位留给农民”“扩大开放稳增长稳就业”“做好就业服务,适应灵活就业健全相关社会保障”等重要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积极发挥促进就业、促进人力资源配置的职能作用,加强对就业的统计、研判、预警,推动人力资源市场和服务业发展,完善统筹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健全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援助等制度。近期,再次修订《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并联合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农业农村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召开了稳就业工作部门座谈会;国家扶贫办推进贫困家庭毕业生就业帮扶;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制造业“双创”平台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科技部联合税务总局推动创业孵化机构税收减免政策落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全国工商联等有关方面也结合职责定位,突出重点群体和行业,主动落实法律规定,开展促进就业工作。6个被检查省份和10个委托自查省份高度重视、积极配合,专门研究《就业促进法》落实问题。今年1—7月,我国城镇新增就业达到867万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78.8%,7月份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有所上升,达5.3%,但就业局势总体平稳。

总体上讲,《就业促进法》基本得到有效实施,基本实现“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定目的。法律规定的包括“政策支持、公平就业、就业服务和管理、职业教育和培训、就业援助、监督检查”等6个主要方面在内的56条,基本得到贯彻落实,占81.2%。主要表现为:就业规模持续扩大。城镇新增就业连续6年保持在1300万人以上,2018年末全国就业人员总量达7.76亿人。就业结构更加优化。2018年三次产业就业人数占比为26.1∶27.6∶46.3,第三产业吸纳就业能力充分显现。城镇就业人员比重上升到56%,城乡就业格局发生重大转变。中西部地区城镇就业人员增速超过东部。重点群体就业稳定。2013年以来,共帮扶约3347万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1036万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现就业,121万去产能职工得到妥善安置,31万余户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高校毕业生离校初次就业率连续6年超过77%,年底总体就业率超过90%。农民工、残疾人、退役军人就业逐步改善。就业质量稳步提升。劳动者就业渠道更加多元,新就业形态蓬勃发展,创业创新成为时代热潮。企业用工日益规范,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社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保障水平逐步提高。

执法检查发现,《就业促进法》还存在一些实施不到位、执行不彻底的问题,特别是第2、7、15、20、21、23、27、33、35、45、47、48、67条等13条尚未完全落实,占18.8%。另外,也发现一些问题在法律中缺乏具体规范,需要引起重视。

二、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就业也经历了从统包统分到劳动部门介绍与自主择业相结合,再到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相结合等多个阶段,就业方针不断完善,就业战略逐步成熟。40多年的跨越式发展,必然在同一时期内包含并面临不同性质、不同阶段的矛盾问题。既有短期的也有长期的,既有周期性的也有结构性的。从检查来看,目前《就业促进法》实施中主要存在10个问题,包括3个长期存在的问题,4个现实突出的问题,3个苗头性趋势性问题。

(一)长期存在的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

1.劳动力规模高位运行,就业总量压力不减。《就业促进法》中有8条、共9次提出“扩大就业”。我国是人口大国,更是劳动力大国。一是劳动年龄人口总量大。虽然2012年以来,我国16—59岁劳动年龄人口年均降幅达382万,2018年60岁及以上人口首次超过15岁及以下人口。但目前,我国劳动年龄人口仍有近9亿人,预计到2035年仍将有8亿劳动年龄人口。二是新成长劳动力人数多。今年应届高校毕业生834万人,中职毕业生496万人,初中、高中毕业后未继续升学人员约169万人。综合起来,每年需要在城镇就业的新成长劳动力有1500万人左右、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300万人左右。此外,还有数量较大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总量压力不减,对落实法律和实现法律目的形成不小的挑战。

2.地区差异明显,人才竞争激烈。《就业促进法》第21条规定,国家支持区域经济发展,鼓励区域协作,统筹协调不同地区就业的均衡增长。我国就业存在明显区域差异,为统筹协调就业均衡增长增加了难度。东部地区:劳动力需求大。党的十八大以来,广东城镇新增就业累计1122万人,约占全国九分之一,2019年6月末城镇登记失业率2.23%。东北地区:因资源枯竭、去产能、国企改制等造成的就业压力较大,人才流失比较明显。中西部地区:农村劳动力和转移就业较多,广西农村劳动力总数为2451万,乡村就业比全国平均水平高10.8个百分点。2013年以来,河南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累计453万人,转移就业总量达到3023万人,居全国第一位。此外,由于全国各地人才竞争激烈,人才落户、购房等优惠政策不同,导致就业吸引力不同,欠发达地区仍然面临着“引进难”“留人难”的问题。

3.公平就业环境有待优化,就业歧视仍然存在。《就业促进法》总则第3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第3章专章对妇女、残疾人等群体公平就业进行了规定。执法检查发现,就业歧视问题还在一定领域存在,社会普遍关注。一是用人单位招录未婚未育女性和残疾人意愿低。部分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公开表示男性偏好,或者增加限制女性、残疾人的就业条件。2016年“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全国妇联开展了关于女性就业权的调查研究。受生育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的影响,24.7%的受调查者表示在求职中感到招聘单位不愿意录用已到生育年龄而尚未生育的妇女。二是救济渠道不顺畅。妇联调查数据显示,在职场遭遇性别歧视时,受调查女性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仅占2.4%。由于招录环节的受歧视者与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受歧视问题无法通过劳动仲裁解决。《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没有将就业性别歧视列入监察事项;跨区域招聘的性别歧视因属地化管理,相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无法履行监管职责。三是部分用人单位履行就业公平法律责任不积极、不主动。有的对年龄和学历的要求远超岗位实际需要。一些地方结存登记失业人员中,“4050”和高中及以下学历人员占比较高。从执法检查看,就业歧视违法成本低,劳动者维权难,要实现全面真实的公平就业、平等就业仍然任重道远。

(二)现实存在的突出问题

1.结构性就业矛盾显现,招工难和就业难并存。《就业促进法》第15、45、47、48、67条,对政府、企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在职业教育和培训中的责任作出规定,要求“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新旧动能转换、结构优化调整的阵痛凸显,“人岗不匹配”的结构性矛盾正日益上升为就业领域的主要矛盾。职业教育和培训尚未满足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需要。一是职业教育社会认同度低。“重普轻职”、注重升学率的观念根深蒂固,还存在技能人才地位待遇不高、职业发展不畅的现象,尊重劳动、崇尚技能的社会氛围还有待进一步形成。二是职业教育和培训的针对性不够。在导向上,有的地方职业教育和培训与市场需求对接不紧密,不能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重点产业布局和劳动者就业需要等,合理设置、适当调整专业结构和培训内容。在能力上,有的地方职业院校师资力量薄弱、设施落后,特别是实训设备简陋,没有条件培养适应岗位需求的技能人才。三是职业培训资金不足。“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培训的部分不充分、到位慢;一些中小企业对培训政策不够了解,不能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法律规定的两项内容没有得到有效落实。

人才结构失衡在实际就业中主要表现为:一方面,技术技能人才严重短缺。2018年,技能劳动力占从业人员的比重为22%,高技能人才占从业人员的比重为6%,技工求人倍率一直在1.5以上,高技能人才求人倍率始终在2以上的水平。另一方面,大龄、低技能劳动者就业和转岗矛盾突出。随着产业转型升级加快,传统行业低端就业岗位不断减少,年龄偏大、技能单一劳动者特别是化解过剩产能、处置“僵尸企业”涉及企业职工就业难度增大。同时,低端岗位市场用工条件与劳动者期望值不符,难以满足劳动者对高质量就业的期待,吸引力不够,导致“有活没人干”和“有人没活干”并存。

2.公共就业服务和人力资源服务业能力不足。《就业促进法》第4章第33条、35条对政府发展人力资源市场,指导和监督职业中介服务,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等作出规定。我国劳动力人口众多,人力资源市场巨大。当前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人力资源服务业水平尚不能满足需要。一是人力资源市场发育不平衡、不充分。专业性、行业性人才市场发展不足,人力资源企业小、散、弱,聚集效应、品牌效应不明显,优质服务不足,对就业的调节和促进作用发挥不够充分。2018年,全国共有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3.57万家,从业人员64.14万人,平均1名从业人员服务劳动力1300人左右,发展水平与市场需求相比仍有差距。二是公共就业服务基础薄弱。部分基层公共就业服务队伍力量不足,设施设备不完善,经费保障不到位,服务的标准化、信息化有待提升,服务机构尚未实现全覆盖。三是公共就业服务功能不健全。《就业促进法》规定公共就业服务应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援助、就业和失业登记等事务。当前,有些公共服务机构只重点提供信息登记、职业介绍等基本服务,内容单一,创业服务项目还需要进一步拓宽和丰富。

3.新业态蓬勃发展,催生就业新渠道新形态新问题。《就业促进法》第23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完善和实施与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随着以互联网为基础的各类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灵活就业、兼职等新就业模式日渐增多,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日益壮大。据统计,淘宝平台有近1000万卖家。新业态在扩大就业的同时,也带来了新问题。一是就业稳定性不足。就业形态变化促使劳动者转岗频率加快、就业周期缩短、就业地点分散,就业稳定性不强。二是灵活用工政策滞后。通过直播、短视频、社交软件等进行商业活动人员、网约车司机等是否属于现行法律调整范围尚无明确界定,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日益突出,相应的就业管理服务、用工制度和社保政策等还有很大完善空间。对以“粉丝经济”为代表的灵活就业统计监测存在盲区,相关数据还不掌握。从执法检查看,由于适应新业态能力不足,有的对新就业形态规范不当,导致就业活力和潜力还没有完全释放。

4.外部环境趋紧对就业的影响需要高度关注。《就业促进法》第42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执法检查中,各地各部门普遍展现了战胜外部风险挑战的信心和决心,但也对经贸摩擦所带来的影响十分关注。从行业看,加征关税商品涉及纺织、服装、家具等劳动密集型产业以及钢铁、铝业、机械设备、电子电气设备等用工量较大的产业。从地区看,长三角、珠三角等出口大省的劳动者就业稳定性可能受到影响。中西部劳务输出大省,可能会出现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回流压力。受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影响,目前部分外向型企业招聘用工有所下降,隐性失业有所增多,需要高度重视、密切监测、做好预案。

(三)苗头性、趋势性问题

1.社会文化变迁,就业观念多元化产生就业选择问题。《就业促进法》第7条提出,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当前就业观念的个性化差异逐步增大。部分岗位多人竞争,但同时生产一线、基层和艰苦地区人才缺口较大。

2.劳动力进城与返乡下乡压力并存。《就业促进法》第20、22条规定,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环境和条件,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一是农民工进城仍将扩大。2018年我国城镇化率达到59.58%,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88亿人。我国正处于城镇化率30%—70%的快速发展区间,还有大量农村人口将要进城,特别是易地搬迁至城镇的贫困人口,有的没有完全“以业定搬、以产定迁”。转移就业工作的区域衔接协作、转移就业劳动力的保障水平和易地搬迁贫困人口的就业服务有待进一步提升。二是返乡下乡趋势显现。现代农业、乡村旅游等产业壮大,带动农民工返乡和高校毕业生等下乡人数增多。2018年,全国各类返乡下乡创业创新人员累计达780万人。其中,云南砚山县(全国结合新型城镇化开展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试点县)共有1708名返乡创业人员创办市场主体1349个,带动就业4400多人。从执法检查看,当前尚缺乏对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就业的法律性规定和保障。

3.科技发展提高生产力,替代效应和补偿作用并存。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5G等技术的成熟,世界已经进入新一轮科技革命,必将影响包括就业在内的方方面面。一是替代效应。机器人、无人机、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应用,已经开始替代部分劳动特别是简单重复劳动,使得短期内就业岗位减少。当前,制造业工人、银行柜员等受冲击较为明显。二是补偿作用。科技进步可以创造新的消费需求、投资需求,从而带动新的生产和新的就业岗位。特别是5G,具有高速率、大容量、低延时的特点,将促进物联网、智慧城市、远程医疗、VR等走进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推动产业升级,为未来扩大就业提供重要技术支撑,但同时也可能产生新的结构性就业矛盾。

三、原因分析

《就业促进法》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我国整体经济社会状况的客观反映。除了就业优先理念还没有完全树立,就业能力有待提高,就业工作方法有待改进,法律宣传需要进一步加强等因素外,《就业促进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不少与政策支持、经济状况和法律本身有关。

(一)就业政策体系化程度与宏观政策定位相比还有差距。《就业促进法》总则第2条、第2章(第11条至第24条)专章规定政策支持,明确产业、财政、金融、社会保险、税收等政策与就业政策统筹协调。就业不仅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结果,也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途径。充分就业与经济增长、物价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组成了宏观经济调控的4大目标,也是反映宏观经济状况的重要指标。就业政策作为宏观调控的主要组成部分,不仅限于就业领域,也直接影响经济运行和人民生活。由于就业政策涉及20多个部委,领域多、覆盖广、跨度大,政策既有长期的,也有临时的,就业政策之间、就业政策与其他领域政策之间的衔接还不够紧密,协调还不够充分,存在集成度不高的问题。因为就业优先政策今年刚刚纳入宏观政策,与实施多年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相比,系统性还有一定差距。

(二)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是产生就业问题的主因。就业是社会问题,也是经济问题。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对就业的影响主要有4个方面:经济形势——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新的风险挑战,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相应增加就业压力和失业风险。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对高层次研发人员、高技能工人和创新型复合型人才需求快速增加,导致劳动力供给与需求之间产生一定的错位期。就业载体——非公有制经济、中小微企业是就业主渠道,提供了80%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但我国中小企业的平均生命周期只有3年左右,企业的波动难免对就业产生影响。创业带动——近5年来,我国共有300多万大学生实现创业,但各地大学生创业一次性成功有一定难度,创业稳定性较弱,对就业的吸附能力有待提升。

(三)法律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就业需要。《就业促进法》2007年制定。2015年仅根据工商登记前置修改了第40条第2款。实施12年来,党中央就业优先战略不断发展完善,就业现实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就业促进法》需要进一步研究完善。一是可操作性和强制力、约束力需要进一步增强。二是内容需要进一步更新。当前,新业态层出不穷,灵活就业等新的就业形态已经成为常态。乡村振兴带动乡村产业,返乡创业就业亟待规范。但这些在法律中都没有明确规定。

四、监督建议

针对在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梳理归纳各方面提出的意见,总结提炼各地各部门的成熟经验和特色做法,为落实和完善《就业促进法》,实现更高质量更充分就业,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出以下建议。

(一)“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形成完整的就业政策和制度体系

党中央强调,“必须精准把握宏观调控的度,主动预调微调、强化政策协同。”建议研究就业政策工具设计、体系构建、实施路径等方面的具体内容,形成与就业的经济地位和重大作用相匹配,与“三大宏观政策”相匹配的政策系统。一是推动各项政策有机衔接。坚持以法律为依据,建立健全财政、货币、金融、产业、贸易、教育、文化等政策与就业政策联动机制,依法制定、依法实施,增强政策的整体效果。广西陆续出台60多个促进就业创业的规范性文件;天津先后制定再就业、职业培训、社会保障和创业带动就业4个中长期规划以及190件配套政策,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就业创业政策体系。二是加强对政策效果的审计评估。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在政策制定时,将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作为主要目标,综合评估其对就业环境、就业岗位、失业风险的影响。在政策执行时,密切监测政策的就业效应,及时优化调整,确保有利于就业目标实现。在绩效考核时,将就业作为主要指标,适度增加权重,加强事前事中事后评估。甘肃将就业影响作为制定产业、贸易、投资、金融等政策的考量指标,白银市把人力资源配置作为公共投资和项目建设的重要申报内容。三是开发选用有效的政策工具。实现同一政策目标可以选择多种不同的政策工具组合。要精准开发和选择政策工具,确保政策实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了失业保险基金的五项支出范围。2006年,东部7省(市)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山东利用试点政策,省级每年安排10亿元扶持创业,促进就业效果明显。

(二)“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以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

解决就业问题根本要靠发展。一是稳定经济增长,增强就业弹性。经济增长是扩大就业的基本保障。2012年到2018年,国内生产总值每增长1个百分点,带动城镇新增就业从160万人增长到约200万人,高质量发展成果初现。2019年上半年,国内生产总值45.09万亿,同比增长6.3%,为扩大就业奠定了经济基础。建议深入研究发展模式、增长动力、产业结构等与就业弹性的具体关系,围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加快发展有利于创造就业机会、提升就业质量的新业态,更好地发挥促进就业的作用。二是充分发挥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扶持引导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提高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生存能力和创新发展能力。辽宁2018年确定培育“小升规”企业1021户,全面落实加快民营企业发展23条措施,扶持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做大做强。三是打造“双创”升级版,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大创业孵化载体建设,加大对科技型创业创新、高校毕业生和农民工创业的扶持,整合构建创业生态系统。浙江率先将网络创业、农村电商创业和现代农业创业纳入扶持范围,市场主体超650万户。江苏支持成功创业101.6万人,带动就业407.9万人,比例达1∶4,较好地发挥了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四是促进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扩大乡村就业。发展乡村产业,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和乡村实用人才。北京8000余名科技特派员带动农村就业12万人。贵州创建农民工创业园(点)186家,带动就业22万余人。

(三)坚定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劳动力素质全面提升是解决人力资源供需结构不平衡的治本之策,也是更好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的内在要求。一是弘扬劳动光荣的时代风尚。通过健全技术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完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探索建立合理的薪酬待遇制度,体现技能型人才的劳动价值,使“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成为价值追求。二是优先发展教育事业,推动人口红利向人才红利转变。坚持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并进,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加快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职教办学机制,优化专业设置,建立专业动态调整机制。内蒙古已在17所高职院校和10所本科院校举办“3+2”五年制本科职业教育试点。广东探索将技师学院纳入高等学校序列。重庆制定发布93个特色职业(工种),建设21个产教融合项目。三是精准对接市场和就业需求,创新职业培训。完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加大项目制、定向式、订单式培训,加强对灵活用工、农民工、新型职业农民等群体的专门培训,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促进产业链与人才链的衔接融合。江西职业培训补贴范围扩大到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中所有技能类职业(工种)和所有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针对产业需求累计建设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176家。四是用好1000亿元失业保险基金和其他培训资金。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财政部、人社部已经制定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办法。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策,加强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开展职工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推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尽快落实到位,为稳定和扩大就业发挥作用。

(四)“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

发挥市场对人力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一是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优化服务流程,形成线上线下融合、信息互联互通、跨部门审核经办、精准推送服务的就业服务信息平台。湖北打造线上线下结合的“15分钟公共就业服务圈”。安徽建立“阳光就业”网上办事系统,将公共就业服务办理事项全部纳入信息化流程。二是统筹城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标准化建设,实现省、市、县、乡、村五级公共就业网络服务平台上下贯通,打通城乡公共就业服务“最后一公里”。广西完成1255个乡镇(街道)就业社保服务中心、14268个村级综合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天津在全市16个区、245个街镇、1518个社区和3769个行政村建立了劳服中心或工作站,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实现全覆盖。三是统筹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发展。完善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改进就业创业指导,推进人力资源测评、开发、管理等产业链建设,推动东中西部专业性、行业性人力资源市场协同发展,提高供需调配能力。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的事中事后监管。山东省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建成1处国家级、16处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全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达2660家,占全国的7.5%。四是加强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连接人社、发改、商务、统计等部门,监测经济运行、就业形势、就业质量、失业动态预警、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劳动力流动等,通过共享信息来分析判断就业形势、特点和趋势,精准提升就业服务和管理。通过数据监测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签约,严防采取虚假合同的方式提升就业率等就业数据失真问题。

(五)“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择时修订完善就业促进相关法律法规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要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相统一,完善就业促进法规体系。一是修订《就业促进法》。切实体现就业优先战略,体现各级政府和有关方面的改革创新实践,体现当前就业的新趋势、新问题,增强可行性、可操作性,主要是补充新就业形态、乡村就业、公平就业、创业带动就业等内容。加强与劳动、教育、妇女、残疾人、中小企业等相关法律的协同,加快制定人力资源开发等相关法律。2018年江苏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规定,人社部门、妇联、工会对用人单位侵犯女职工劳动权益的可以约谈、公布等。二是完善配套法规。围绕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的需要,结合已经出台的《失业保险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完善配套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2017年,河南在省级层面率先研究出台《职业培训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企业、职业院校、劳动者在职业培训中的责任和义务,为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供了法治基础。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跟踪监督、持续监督,在督促有关方面认真研究改进工作、报告整改落实情况的基础上,2020年听取和审议就业促进专项工作报告,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监督效果。

充分就业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有效实施《就业促进法》,推动实现更高质量更充分就业,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以上报告,请审议。

责任编辑: 冯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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