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蕴含中华文化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来源: 华体会买球最新版 网 浏览字号: 2022年03月16日 09:38:55

在这个世界上,人是生活在文化之中的,人的观念无法摆脱传统的影响,而法治离不开具体的人,具体的人又无法与传统切割,因此,任何国家的法治都不可能离开它的传统与文化。中华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根植于中国人的生活结构之中,深深地影响着中国人的思维方式与行为模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成功之处就在于立足传统和现实,从中国人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出发设计具体的制度。同时,中华传统文化中有许多合理内涵因为与人类的共同价值相符合而被当代世界所接受,成为了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因此,根植于中华优秀文化的法治传统和法治理论既有中国经验特殊性的一面,又有人类法治共同性的一面,可以为世界上那些既希望加快发展又希望保持自身独立的国家和民族提供一种可资借鉴的模式。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立足于中华优秀文化,从当代中国的法治实践中提炼和总结出具有中国价值和普遍意义的法治理论,对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创新发展,增强中国在世界上的法治话语权和影响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中华传统文化的核心内涵和普遍意义

中华传统文化的最核心部分是“中”“和”“合”的思想。它是我国古代先哲在对复杂世界认识的基础上所建立的一种哲学理论,体现的是一种矛盾和谐观与动态平衡观。就其内涵来说,“中”有“中道”“中间”“中和”“中正”“折中”之义,“和”有调和、和谐、和平、和顺、和解之义,“合”有联合、合作、汇合、融合之义。我国之所以自古被称为“中”国,并非仅是因为地理上居于“中央”,还因为“中”这个含义。“中”“和”“合”作为一种状态,只有在关系中才能呈现,因此,它所体现的是一种关系中各种力量的动态平衡。就此而言,“中”“和”“合”与“平”“仁”的概念是相通的。正所谓“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仁,亲也,从人从二”。只有在二人或多人的关系中才能找到“仁”。“仁”就是爱别人,即“仁者爱人”。作为处事原则的“仁”要求的是“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只有做到“仁者爱人”,才能达至“爱人者,人恒爱之;敬人者,人恒敬之”的效果。“仁”体现在人与人之间的互相关爱上,它所追求的是一种关系上的平衡,达致一种“中”“和”“合”的状态。因此,中国哲学的精髓在于在具体的关系中解决问题,强调不走极端,追求适当均衡的状态,反对矫枉过正,强调过犹不及。

“中”“和”“合”不是纯粹地无条件地求同、合一,而是包含有事物差异的、多样性的有序集合,不仅强调不同事物、各种力量之间的和谐、统一,而且还强调对差别的承认、包容、共存,所谓“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其本质在于追求和而不同、和谐共生。中国哲学认为,天地万物之间存在着整体性、统一性、系统性,“中”“和”“合”是建立在整体性基础之上的,而整体性就是多样性的平衡和统一。为了实现平衡与和谐,中国传统文化强调的是关系主体之间的责任和付出,反对极端的自私自我,强调求同存异,求同化异,包容差异,兼容并蓄,互利共赢。

“中”“和”“合”作为一种原生性的民族文化,不但已经注入中国人的思维和行为方式之中,成为我们思考问题和行为处事的准则,而且其价值也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高度的认同和接受。当年,罗素先生就曾对当时的中国知识界主张全盘西化的观点持否定态度,认为在很多方面中国文化优于西方,他说:“欧洲人的人生观推崇竞争、开发、永无平静、永不知足以及破坏。导向破坏的效率只能带来毁灭,而我们的文明正走向这一结局。若不借鉴一向被我们轻视的东方智慧,我们的文明就没有指望了。”1988年,诺贝尔奖的获得者们共同发表《巴黎宣言》,经过讨论参会者得出这样的结论:“人类如果要在21世纪生存下去,就必须回首2500年前,去孔子那里汲取智慧。”1997年9月,由世界许多著名政治家、学者及宗教人士组成的“国际间行动理事会”发表了《世界人类责任宣言》。这个宣言的多数起草人认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格言更适合全球治理的需要。宣言起草人之一、德国前总理施密特甚至把孔子提出的这个“古老的规则”称之为“黄金规则”。弘扬“中”“和”“合”理念对于化解文明冲突,推动建设相互尊重、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构建公平公正、多元共治、包容有序国际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充分肯定了“中”“和”“合”文化的价值。他早在《之江新语》一书中就曾指出:“和”指的是和谐、和平、中和等,“合”指的是汇合、融合、联合等。这种“贵和尚中、善解能容、厚德载物、和而不同”的宽容品格,是我们民族所追求的一种文化理念。他在对外友协成立60周年纪念活动讲话中,对此进行了系统而深刻的阐述:“中华民族历来是爱好和平的民族。中华文化崇尚和谐,中国‘和’文化源远流长,蕴涵着天人合一的宇宙观、协和万邦的国际观、和而不同的社会观、人心和善的道德观。在5000多年的文明发展中,中华民族一直追求和传承着和平、和睦、和谐的坚定理念。以和为贵,与人为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理念在中国代代相传,深深植根于中国人的精神中,深深体现在中国人的行为上。”他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强调:“要认真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思想精华和道德精髓,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深入挖掘和阐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的时代价值,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成为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

综上所述,具有中国价值和普遍意义的法治理论包括和平共处的国际法治理论、“天人合一”的环境法治理论、沟通协商的纠纷化解理论、综合运用的社会治理理论、责任本位的社会关系理论等。

二、和平共处的国际法治理论

在中国的传统中,“中”“和”“合”的思想在国与国的关系上体现为一种“天下”的观念。在西方传统的观念里,国家就已经是最大的政治单位了,世界只是地理性的空间。不管是城邦国家,还是帝国,或者是民族国家,都只包含着“国”的理念,没有“世界”的理念,而中国哲学中在国家之上还有“天下”的概念。“天下”不仅是一个地域的概念,更是一个价值体系,还是一种世界制度。它体现的是一种国与国之间的平衡关系,而在“中”“和”“合”的理念下,在国与国之间关系上强调的是一种在遵循共同价值基础上的平衡与互惠,交流与尊重。因此,中华文化不示强,也不排外,它倡导“王者无外”“与邻为善”“礼尚往来”“厚往薄来”“协和万邦”。

我国推动构建新型国际法治,融入了“中”“和”“合”的理念,即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基础,以国际法为行为准则构建多元、平等、包容、有序的国际关系格局;主张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一律平等,尊重各国人民自主选择发展道路的权利;反对单边主义,反对“一家独大”“一枝独秀”“损人利己”,倡导双方互相谦让、合作发展,维护国际关系的平衡与和谐;秉承尊重世界文明多样性,以文明交流超越文明隔阂、文明互鉴超越文明冲突、文明共存超越文明优越的理念,坚持和平发展道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正如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所说的:“积极发展全球伙伴关系,扩大同各国的利益交汇点,推进大国协调和合作,构建总体稳定、均衡发展的大国关系框架,按照亲诚惠容理念和与邻为善、以邻为伴周边外交方针深化同周边国家关系,秉持正确义利观和真实亲诚理念加强同发展中国家团结合作。”

三、“天人合一”的环境法治理论

在中国的传统中,“中”“和”“合”的思想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体现为一种“天人合一”的观念。“天人合一”的观念认为人与自然之间没有隔阂、可以互通,此间的最佳状态应该是两者的包容与平衡,即所谓“人在天底下,天在人心中”。从这一观念出发,中国人发展出了“尽物之性”“万物并育不相害”“民胞物与”的理念。人类要生存,当然要开发自然,因而中国古代也有“利用厚生”“开物成务”等观念,但是其中的“利用”是“顺物之情”“尽物之性”,反对“取之无度”“竭泽而渔”,尽量追求与天地万物协调并存,而不是征服。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体现,是对中国传统的“天人合一”的理念的承继和升华,是指导当下环境法治实践的重要理论。

起源于西方的现代性,以“主客二元”的思维看待自然,将人塑造成人与自然关系中的主体,自然被视为人要征服和改造的对象。在该种思维模式下,人失去了对自然的敬畏,割裂了人与自然的整体性,以自然的主宰者自居,把人类的进步单单视为对自然的征服与改造,把人类的权利视为人同自然对抗的结果。在该思维和理念的指导下,人们滥用自己的权利,向自然过度地索取,这样,人与自然的关系日趋恶化,最后只能遭受自然的惩罚。

四、沟通协商的纠纷化解理论

“中”“和”“合”强调的是关系上的平衡,强调不走极端。中华传统文化始终把“中”视为是天下大道的根本,是事物发展的最佳状态,认为“全则必缺,极则必反”“过犹不及”,强调“执中致和”“持两用中”“允持厥中”“无偏无陂”“凡事留余”。正因如此,在人际关系上,传统中国人反对极端地处理人际关系,强调相互谦让和包容,即使出现纠纷,其对纠纷的解决也是更强调对关系的修复,强调关注关系的未来指向性。

在传统的“家国体制”下,“国”其实是一个放大的“家”。在这个意义上,所有的人都是“家里人”,所有的人际关系都是亲属关系,所有的矛盾都是家庭内部矛盾。既然如此,没有什么关系不能修复,没有什么矛盾不能解决,纠纷不必非得通过斗得你死我活的方式来解决,而是可以通过“坐下来谈”的方式来化解。因此,中国古代更强调通过调解、和解、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在关系中解决问题成为中国人惯常性的行为方式。

调解与和解的真谛在于在尊重双方意志的基础上,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它是一种建立在互相尊重意义上的理解、宽容、交流与礼让,是一种建立在沟通和协商意义上的民主,是华体会电话 在纠纷解决层面的体现和运用。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发展起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继承和发展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对纠纷的调解处理方式,在立法上对调解进行了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广泛采用了调解化解矛盾纠纷,获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并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在国际上被誉为宝贵的“东方经验”。

与中国明显不同的是,西方具有“好讼”的基因。因为“主客二元”思维是一种对立性的思维,它更强调通过“争”的方式获得利益,认为纠纷更多地要通过“诉诸公堂”的争讼方式来解决,所以其结果自然导致的是高犯罪率和“诉讼大爆炸”,这已经成为西方社会发展的沉重负担。正如一位西方学者对美国社会的“好讼”所批判的:“美国的诉讼爆炸已经浪费了极大的财富,使许多令人尊重的职业蒙受耻辱,它毁掉了有价值的企业,并且给破碎的家庭带来了无尽的痛苦”。

五、综合运用的社会治理理论

“中”“和”“合”的理念在传统的社会治理上表现为德法共治的思想和实践。儒家文化的立场是性善论的。孟子将“恻隐之心”视为“四端”之首。荀子强调,人能够通过自身的修养“化性起伪”。性善论的立场,一方面让中国人看重修身的作用,坚信通过自身的修炼能够“致良知”、成圣、成贤,由此中华传统文化特别强调修身的作用,修身被视为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基础和起点。另一方面,中国古人重视教化的作用。在中国古人看来,人们的本性是善良的,走上犯罪的道路,是人性的迷失,只要通过教化,就可以驱散迷雾,恢复人善良的本性。正因为如此,古代中国的主流思想和绝大多数时代并不一味地神化刑罚的功用,而是强调对各种方法的综合运用,强调“德法并用”“德主刑辅”“德本刑用”“明刑弼教”“出礼入刑”“先教后诛”“人情、天理、国法”相融通,一方面把修身、教育当成预防犯罪的重要方法,强调对行为人心灵上的感化和改造,另一方面把刑罚作为最后的保障性的力量,作为在教化不能的情况下不得已才使用的方法。

习近平法治思想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实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传统的“中和”“和合”思维在社会治理领域的应用,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表现形式。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通过自治、法治和德治的结合,达到情、理、法的有机融合,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内在统一,是我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优势,既具有中国价值也具有普遍意义。

与此相反,“性恶论”在西方文化中长期占有支配地位。基督教中由始祖犯罪而形成的“原罪说”,其宗旨在于阐释人在本质上是罪恶的。对于这种罪恶,西方人无法自我实现“内在超越”,而必须要通过救世主才能获得救赎。应当说,西方的“性恶论”在激励人们通过实际的制度来防“恶”,进而促进法治主义形成和发展上做出过贡献,但“性恶论”认为人的罪恶是与生俱来的,是根植于自身的,且无法去除。既然如此,那么对于某些“天生的罪人”就应该实行肉体上的消灭,于是,这一理论就成为近现代“社会达尔文主义”“法西斯主义”“排犹主义”等极端思潮的理论源头,这些思潮及其实践给人类带了巨大的灾难。

六、责任本位的社会关系理论

中华文化强调的是在关系中把握自我,因此,它孕育出的是一种责任意识。每个人都生活在具体的关系中,在其中都扮演着不同的角色,而不同的角色意味着不同义务和责任。每个人只有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履行好自己的义务和责任,这个共同体才能维系,因此,生长在关系中的人是以责任为本位的。“中”“和”“合”的理念强调构建平衡的社会关系,而这种平衡则是一种责任意识下的平衡。关系中的个体以承担对他人的责任为前提,传统文化中处事准则强调的就是这种责任。“孝”强调对家庭的责任,“信”强调对朋友的责任,“忠”强调的是对国家的责任,“义”强调的是对天下的责任。无论是孟子的“君子自任以天下为重”,还是顾炎武的“天下兴亡,匹夫有责”;无论是范仲淹的“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还是林则徐的“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都体现了这种责任意识。这种责任意识正是中华民族历尽磨难、屹立不倒的精神之源。

传统社会的弊端在于这种责任的单向性和固化,而源于中国现代实践的责任理论则让主体间的责任具有了交互性,这种交互性使关系呈现出契约性的特征。这种交互性不但体现在人与人之间,也体现在人与家庭、人与国家、人与自然之间。它是一种权利和责任的统一,主体之间构成了互负责任的平等。我国的立法、司法实践,都体现了这种权利和责任的统一,有利于平衡人与家庭、人与国家、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

西方文化完全以个人为本位,把人视为疏离化的原子,强调人与人之间必须有明晰的权利界限,个人绝对地优先于共同体,其结果必然会打破社会关系的平衡,破坏社会的团结,削弱社会责任感,由此产生了“累讼”“冷漠”“对抗”“享乐”等众多的无法治愈的“社会病”。

(作者: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李拥军;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吕欣)

编 辑: 刘 冬
责 编: 刘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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