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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会请示报告制度

(2022年2月10日第二届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会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来源: 华体会买球最新版 网 浏览字号: 2022年03月15日 12:15:23

为了规范和加强请示报告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理事会应当向会员大会报告下列事项:

(一)按照章程应当向会员大会报告的;

(二)个别理事、副会长辞职,经理事会批准的;

(三)秘书长辞职,经理事会批准的;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二、秘书处应当向理事会书面或者口头报告下列事项:

(一)会员大会召开的情况;

(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执行的情况;

(三)秘书处开展工作的情况;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三、下列事项,秘书处应当事先口头或者书面向研究会领导请示:

(一)会员大会及理事会会议召开的有关事项;

(二)研究的重大选题;

(三)研讨会、座谈会的召开以及外出调研;

(四)秘书处重要工作、队伍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五)其他应当请示的事项。

编 辑: 刘 冬
责 编: 刘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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