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5日下午在分组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时表示,修订草案充分吸收了前两次审议时的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 [详细]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修订草案第三次提交审议。修订草案的前两次审议稿中都规定了地方政府对机动车实施限行的授权条款,三审稿中一个很大的修改就是将机动车限行的授权条款删除。 [详细]
2014年5月至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 [专题]
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了修订。
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了修正。
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大气污染防治法。
修改内容
审议情况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详细内容】
   一、修订草案第八条、第九条对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作了规定。有的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提出,科学合理的环保标准是防治大气污染的重要依据。目前,制定环保标准公众参与不充分,执行效果不理想,建议对标准的制定进行规范。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一是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到科学合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二是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条)。 【详细内容】
修改内容
审议情况
   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坚持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等造成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详细内容】
   一、修改的必要性 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是1987年制定的,2000年修订时重点加强了对二氧化硫的排放控制,对防治煤烟型污染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特别是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我国大气污染正向煤烟与机动车尾气复合型过渡,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雾霾等重污染天气频发,现行法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一是源头治理薄弱,管控对象单一。现行法缺乏能源结构、产业结构和布局等前端源头治理方面的要求,也没有对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等多种污染物实施协同控制。 【详细内容】
修改内容
审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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